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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农业委员会关于申报南岸区2018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和农旅融合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南山街道办事处,有关社会单位:
根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级2018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有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8〕50号)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抓好农村“三变”改革等基础性工作,区农委、区财政编制了2018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和农旅融合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指南。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联系方式 :
南岸区农业委员会:张芳 电话:62839990
附件:1.项目实施方案(格式)
2.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划改革方案
南岸区农业委员会
2018年4月16日
附件1:
行(产)业分类:____________
2018年____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手机:
项目主管部门:
联 系 人: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手机:
填制日期:
一、项目所涉产业发展现状(或工作开展情况)
二、项目任务计划
(一)项目任务来由(背景)
(二)建设地点及规模
(三)项目内容(分项具体说明,既要有定性表述,又要有定量数据)
(四)建设进度
(五)项目推进及管理措施
(六)项目绩效目标(含项目带动能力,直接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
(七)其它
三、资金投入概算
(一)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二)资金具体用途和投资标准
(三)申请市级项目资金及资金使用环节(要具体说明财政资金使用支持环节、补助标准和额度等)
(四)其它
四、组织保障措施
五、项目实施单位情况
(一)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职能(业务)范围
(二)财务收支和资产状况
(三)有无不良记录(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
(四)申报实施该项目现有条件(包括自筹资金的筹措方案)
六、相关单位情况及参与事项
表一:
项目主要人员与任务分工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项目任务分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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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项目评审表
评审类别 | 评审 内容 | 评审标准 | 评审结果 | 备注 |
业务 评审 | 现有条件 | 是否符合项目申报的前提条件 | ? | ? |
业务目标 | 是否能实现预期目标 | ? | ? | |
建设内容 | 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建设规范,规模是否符合要求 | ? | ? | |
财务 评审 | 项目单位财务能力 | 1、近三年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 | ? |
2、有无不良记录(财政、审计、监察、业务主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 | ? | ? | ||
财政支持环节 | 1、是否有明确的支持环节; | ? | ? | |
2、确定的环节是否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要求; | ? | ? | ||
3、是否有明确的补助(补贴)标准; | ? | ? | ||
4、补助(补贴)标准确定是否合理。 | ? | ? | ||
资金筹措 | 1、项目建设资金测算是否合理; | ? | ? | |
2、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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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论 | (写明是否通过评审的评审结论) 评审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评审组组长及成员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 |||
评审人员签字 | ? |
说明:区县主管部门评审用、市级单位不填此表。评审工作在主管部门有关领导组织下,由财务机构具体承办。专家组主要由业务类、财经类、工程类、管理类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单数专家组成,其中业务类专家不得低于总人数的60%。
表三:
项目评审专家情况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职务/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 ? | ? | ? | ? | ? | 评审组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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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项目申报意见表
项目单位 意 见 | 本单位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特申请立项。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镇街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市级复核评审意见 | 评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 注 | ? |
附件2:
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方案
为创新财政投入机制,探索农业企业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实现形式,推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按照全市农村工作会议安排,在总结前期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导向,以培育壮大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为主线,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目标,转变财政支农资金投入使用方式,推进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工作。探索财政投入农业产业新机制,发挥财政支农资金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带动作用;探索建立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股权化改革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对实施股权化改革农业项目的监督管理新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协调,利益兼顾。
股权化改革以转变财政支农方式,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出发点。既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利益,又要调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参与股权化改革的积极性。统筹协调,兼顾各方利益,切实发挥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市场取向,规范操作。
对农业企业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充分尊重项目业主经营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管理,股权收益试行固定分红。对农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考虑合作社与其成员利益联结机制,股权收益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统一指导,区县为主。
市级相关部门重点在宏观上把握改革方向,做好政策设计,强化股权化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整项目管理验收办法。各有关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具体组织实施,鼓励创新实践,在股权化改革框架范围内结合实际探索具体的操作模式、改革路径。
三、试点区县
为进一步推动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试点工作,在已确定的20个试点区县的基础上,将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荣昌区、梁平县、垫江县14个区县和万盛经开区纳入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试点范围。
四、主要内容
(一)资金范围
各试点区县要统筹安排涉农产业发展资金用于股权化改革试点工作,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连续实施5年。各级产业扶贫资金,可参照此方案组织实施,按照精准脱贫要求,量化给精准识别的贫困户。
(二)项目选择
优先选择产出效益高、产业带动强、履约分红能力强的项目实施。农业企业申报的项目,农业企业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农民合作社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一半。
(三)持股方式
财政资金投入到农业企业的补助项目(对农民直接补贴、土地整治、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家庭农场补助、贷款贴息补助项目除外)的50%以上,作为涉及土地流转的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持股。项目持股比例,农业企业不高于5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0%,农民持股不低于40%。
财政资金投入到农民合作社的补助项目,持股比例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10%,合作社领办者持股不超过30%,其余成员持股不少于60%。
(四)股权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持有股份视同优先股,不参与实施项目的经营管理。双方应约定项目存续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项目存续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不得要求退股。
(五)收益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按持股金额5-10%/年的标准实行固定分红(具体比例由双方约定)。分红时间从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时间起,以整年度计算。分红时限为项目存续期,兑现情况需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部分分红收益用于农村公益事业,不得进行二次分配,不得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退出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持有农业企业股权部分,成员内部之间可以转让。项目存续到期后,农业企业按原值赎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所持股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后,应将农民持股部分平均量化到人(户)。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续存,参照国家对企业破产清算相关政策规定处置。
五、实施步骤
(一)2016年5-6月,相关区县研究制订股权化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各方权益,规范有序、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化改革。方案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二)2016年7月起,按照改革实施方案,相关区县农业、林业、水利、农综开发、扶贫、移民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督促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股权化改革相关工作,规范量化流程,签订相关协议、股权量化。
(三)相关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督导工作,收益分配跟踪工作,及时了解股权收益到位情况,确保股权化改革成效。
(四)相关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做好股权化改革总结及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收集改革有关建议,调整完善方案并逐步推广。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各试点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指导理念,充分认识到改革的关键是促进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苦练内功、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农民增收。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试点区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区县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中来谋划,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研究,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跟进工作进展,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报送农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统计报表的通知》(渝农发〔2016〕74号)要求,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市级相关部门以推进会、专项督导、工作通报等方式跟进督导工作落实情况。
(三)鼓励探索实践
各试点区县要结合区县实际,围绕改革试点目标任务,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探索股权化改革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在项目准入、财务管理、督促分红、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鼓励创新股权收益分配机制,对于涉及流转土地少,收益分红高的项目,可通过民主协商,适度调整股权收益分配办法,兼顾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注重宣传引导
各改革试点区县要加强对农业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答。要增强农业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改革成果。要引导项目所在地农民多关心支持企业发展,正确对待分红事宜。
(五)强化项目管理
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坚持项目性质不变、主管部门不变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对实施股权化改革的涉农产业发展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对纳入股权化改革的农业项目,检查验收时视为符合原项目管理规定。要加强对项目分红的监督管理,对不履行分红义务的农业企业,不得纳入区县级以上龙头企业评选范围,不得申报以后年度农业项目。对不履行分红义务的农民合作社,不得纳入市级以上示范社评选范围,不得申报以后年度农业项目。
南岸区2018年农旅融合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补助经费
农旅融合资金1000万元。
1.在南岸区注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项目技术支撑单位。
2.重点支持开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经营的专业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和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
3.扶持项目必须位于大南山农旅产业项目群、峡口“乐和谷”生态休闲区、迎龙湖都市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并经镇街审核同意后盖章上报。
4.涉及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必须符合《南岸区农业委员会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南岸农发〔2016〕113号)文件相关要求。
5. 涉及食用农产品生产方面,生产基地位于南岸且拥有“三品一标”认证的优先扶持,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未签订农产品生产承诺书和责任书的不得申报。
三、补助环节及要求
补助环节:
1.重点环节为支持休闲农业游客综合服务中心、森林人家、康养民宿、游步道、观景台、农耕文化和生态文化展示、废污处理设施、卫生消毒设施、生态停车场、解说系统等服务设施建设。
要求:
{C}1.{C}农旅融合资金原则上不支持纯农业生产类项目,不支持未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农民不能分享产业增值收益的经营主体。
2.项目建设单位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批准同意后的建设内容和时间进度,及时开工建设,凡是不按要求实施的项目,将收回补助资金,叁年内业主不得再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3.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项目经批准立项并实施后,区农业委员会、区财政局可根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所在镇街,由项目所在镇街负责资金的监管和使用。
4.项目完成后,区农业委员会、区财政局将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审计并进行绩效评价。
四、市级农业产业资金补助标准
1.农业企业申报的项目,农业企业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农民合作社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一半。
2.财政资金投入到农业企业的补助项目(对农民直接补贴、土地整治、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家庭农场补助、贷款贴息补助项目除外)的50%以上,作为涉及土地流转的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持股。项目持股比例,农业企业不高于5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0%,农民持股不低于40%。
3.财政资金投入到农民合作社的补助项目,持股比例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10%,合作社领办者持股不超过30%,其余成员持股不少于60%。
五、申报筛选程序
1.各单位于2018年4月16日起开始进行项目申报。
2.请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相关实施方案报送至南岸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农委208)。
3.区农业委员会、区财政局将组织专家对补助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全区乡村振兴工作例会审定后,确定为拟扶持项目。
4.拟扶持项目确定后,在南岸区人民政府网上公示拟扶持对象名称、拟扶持项目、扶持内容、扶持金额、实施要求、所在地方及受理异议的联系方式,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委员会、区财政局对扶持项目进行批复,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经市级备案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在当年内按原程序报批。备案实施方案作为项目验收、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南岸区2018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
申报指南
一、补助经费
农业产业资金共383万元。
1.在南岸区注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农产品加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发展特色效益农业促进农旅融合发展,突出抓好盆景、精品水果、花木柑、调味品、林业产业(主要支持林下经济)等特色产业,推动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增值,推进集群式发展,提高特色产业聚集度。
2.扶持项目必须位于南岸区乡村振兴银湖示范片区范围内,并经镇街审核同意后盖章上报。
三、补助环节及要求
补助环节:
主要支持环节为产前良种(种苗)繁育、田间(生产)设施设备配套、技术推广及农产品精深加工等关键环节;主导产业“产学研推”一体化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基地等。
要求:
{C}2.{C}市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主要采用贷款贴息、政策性农业保险、直接补助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的,以银行基准利率为限行进行贴息;采用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方式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采用直接补助的,须按照《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方案》(渝农改〔2016〕1号)相关规定执行,且实行“先建后补”。
2.项目建设单位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批准同意后的建设内容和时间进度,及时开工建设,凡是不按要求实施的项目,将收回补助资金,叁年内业主不得再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3.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项目经批准立项并实施后,区农业委员会、区财政局可根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所在镇街,由项目所在镇街负责资金的监管和使用。
4.项目完成后,区农业委员会、区财政局将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审计并进行绩效评价。
四、市级农业产业资金补助标准
1.农业企业申报的项目,农业企业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农民合作社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一半。
2.财政资金投入到农业企业的补助项目(对农民直接补贴、土地整治、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家庭农场补助、贷款贴息补助项目除外)的50%以上,作为涉及土地流转的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持股。项目持股比例,农业企业不高于5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0%,农民持股不低于40%。
3.财政资金投入到农民合作社的补助项目,持股比例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10%,合作社领办者持股不超过30%,其余成员持股不少于60%。
五、申报筛选程序
1.各单位于2018年4月16日起开始进行项目申报。
2.请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相关实施方案报送至南岸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农委208)。原则上采用直接补助的同一项目的建设内容不能重复享受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
3.区农业委员会、区财政局将组织专家对补助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经乡村振兴工作例会审定后,确定为拟扶持项目。
4.拟扶持项目确定后,在南岸区人民政府网上公示拟扶持对象名称、拟扶持项目、扶持内容、扶持金额、实施要求、所在地方及受理异议的联系方式,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委员会、区财政局对扶持项目进行批复,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经市级备案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在当年内按原程序报批。备案实施方案作为项目验收、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