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发展改革委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2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打印文章]

一、单位基本情况

1、 部门组成情况

重庆市南岸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全委机关内设9个机构,包括办公室、投资科(重大项目稽察科、行政审批科)、重点项目管理科、国民经济综合科(经济体制改革科)、社会事业发展科、招投标管理科、产业发展科、对外联系办公室、价格收费管理科(价格监测科)、物价检查所。下属共2个事业单位,为统筹城乡办公室和价格认证中心。

2、 单位职责

重庆市南岸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1)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2)负责监测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3)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责任。(4)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5)承担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6)负责区重点项目的计划提出、包装完善,年度投资规模、财政建设资金的安排和平衡;负责市、区重点项目的综合管理、服务协调、督办督查、目标考核和效果评审。(7)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部门贯彻执行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8)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投标工作。(9)重大项目前期研究。(10)研究对内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协调推进重大招商项目。负责对外协作工作,负责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相关工作,负责国内外友好地区的协作工作;负责对口扶贫。(11)研究能源节约和新能源开发问题,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12)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13)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14)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15)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研究经济社会与资源、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16)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17)负责区管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在制定和管理过程中定价成本的监审及调查工作;负责重要的农副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房地产等的价格、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工作。(18)分析、监测市场价格运行情况,加强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监测,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做好价格预测预警;研究国际国内市场价格变动对本区价格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加强价格宣传,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19)负责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推进价格诚信建设;负责建立和完善价格监督网络,受理价格举报投诉,协调解决价格、收费矛盾纠纷;组织、指导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负责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业务培训。(20)负责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涉案物品的价格认证工作;指导价格评估、鉴证工作;指导价格咨询、服务等价格事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收购处置价格认定和审核工作。(21)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000.0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00.03万元,比2017年减少 113.8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35.03万元,比2017年减少23.88万元,主要原因是养老制度改革,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划转到人社局发放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65万元,比2017年减少90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的正常缩减、公用经费的调高等,主要用于重点项目推动、物价管理、节能减排及节能监察中心运行、信用信息平台运行及日常工作经费(智慧城市、信息整合等)、社会信息资源整合工作及课题研究等重点工作。

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比2017年减少23.32万元,主要原因是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14万元,跟2017年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跟2017年持平;公务接待费9万元,跟2017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跟2017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跟2017年持平;主要原因是党的十八大和“三公”消费改革过后,严格控制“三公”费用零增长、零突破,并身体力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市区相关规定,以此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四、 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等3家(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1家)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23.32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44.10万元,增加25%。主要用于: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水电气费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总额1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65万元。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纳入公开范围的部门必须编制填写)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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